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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居間人的義務包括: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二)委托人的義務包括:居間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不支付報酬,但可以支付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發(fā)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愿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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