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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年假取消的說法合理嗎?
我提出辭職后,人事部的人對我說,原有的7天年假,由于你已經提出辭職,將不能享用,直接作廢。我問其來由,他們說是在我如職后大概幾個月后發(fā)的員工手冊中,有這樣的注明,且員工手冊我已經簽字確認收到過了。員工手冊內容很長,即使看過也不能記住這一條。
請問,這樣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
本人以為,休假屬于員工福利,是由于員工之前的工作所得到報酬的一部分,而公司僅憑員工手冊上的規(guī)定,相當于取消了員工的部分報酬,這樣做是不合理的。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如果,作個類似的比方,員工手冊上說,提出辭職的話必須歸還1年的薪水,這顯然是不合法的。而這個例子正如取消年假一樣,應該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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