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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需要的法律準備
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系,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協(xié)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其一,相關證據(jù)的收集,其二,家庭財產(chǎn)的保護。對于絕大多數(shù)當事人來說,由于
沒有打官司的經(jīng)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jù)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jù)”進行,沒有證據(jù),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jù)。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后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jù)、證人證言等。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后,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jù),她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jù),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chǎn)。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相關證據(jù)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折的開戶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chǎn)權證的復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chǎn)的發(fā)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采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銀行的用戶名和賬號,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銀行戶的儲蓄資金進出明細進行查詢,法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的申請。查詢銀行賬戶,法院一般不會收取費用,但目前,我們也發(fā)現(xiàn)上海個別法院開始收取相關查詢費用,但費用不高,幾十元而已。
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銀行或賬號,法院一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查詢申請,因此,訴前掌握家庭財產(chǎn)的基本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對于股票,當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關賬號材料不必過于擔心,律師可以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對另一方當事人持有股票的進行查詢。
二、選擇離婚途徑:協(xié)議還是訴訟。
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xié)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xié)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后,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xié)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于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如果方法得當,所需費用僅為五十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如果安排得當也不用一個月。另外,對于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因此,選擇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jù)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三、如何避免或減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離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靈,我們認為,在夫妻決定離婚后,在盡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引導其慢慢接受這個事實。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時候,盡量不要讓其知道,以防止對其學業(yè)打擊,盡量放在寒、暑長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夠長的假期淡化對其的傷害。告知孩子的時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問話,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媽媽分手啦,你愿意跟著誰呢”之類。孩子是無辜的,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是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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