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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霸王"勞動合同的問題
向大家請教一個問題.
員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家公司制訂的合同里有以下"霸王"條款:"1.公司有權(quán)對員工調(diào)崗","2.公司認為員工工作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有權(quán)對其進行降薪處理""3.公司有權(quán)調(diào)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在合同上簽字了.
將來,公司想擠對這個員工自己辭職的時候,就給她(他)調(diào)崗,降工資,逼其自己辭職.達到不給辭退補償金的目的.
不知道這名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能不能勝訴?
公司在對員工進行調(diào)崗,降薪等 一系列處理的時候,還用再出<調(diào)崗降薪通知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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