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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拒付獎金合法嗎?
剛跟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以內部規(guī)定為理由,拒絕承諾將給我任何年終獎金和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內部規(guī)定中有這么一條:如果職員在發(fā)放獎金(年終獎和第13個月工資都是在農歷春節(jié)之前發(fā))日之前離職或終止服務,均沒有任何年終獎。
這兩種獎金在勞動合同中都沒有說,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事項只有非;\統(tǒng)地套話: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具體政策在公司的內部規(guī)定中,且經常變更(因不是合同變更時并不需要職員同意)。但是,在進公司之前的一個公司稱之為offer的東西中,書面寫了這兩種獎金,而且并沒有提到如果在獎金發(fā)放之日前離職就拿不到獎金的話。
公司說他們制定的這種內部規(guī)定符合勞動法,但是,勞動法規(guī)定,雙方依法解除合同時,單位應該支付未結的工資。 我認為勞動法所指的工資是指包括標準工資(即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在內的,因此認為公司的內部規(guī)定違法。
經過幾次跟公司交涉,公司還是堅持我的獎金一份都沒有,故想提起勞動仲裁,請問專家,這種情況贏的把握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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