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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xù)期債務并非由夫妻共同負擔
2012年1月13日,由中間人馬某介紹并擔保,邵某借給王某現(xiàn)金7萬元,王某給邵某打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三個月,若到期不還,每超一天付10%的違約金。同日,王某又與邵某簽訂了房產(chǎn)抵押合同,約定將一套商鋪抵押給邵某,若到期借款不能歸還,房產(chǎn)歸邵某所有。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約定歸還借款,邵某也無法找到借款人王某和擔保人馬某。2014年4月4日,債主邵某以借款時顧女士與王某是夫妻為由,將顧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顧女士賠償借款本金和違約金共計10萬元。
法庭上,原告邵某提交了借條、房產(chǎn)抵押合同等證據(jù)。借條上寫著借款人王某、顧女士,擔保人馬某的名字,且按著三個鮮紅的手印。對此,被告顧女士向法庭出示了離婚證,證明其與王某已于2012年3月5日離婚,對王某借錢和抵押房產(chǎn)之事自己并不知情,借條和抵押合同上的簽名、手印,均是偽造,房產(chǎn)抵押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顧女士向法庭申請要求對借條上的簽名及手印的真?zhèn)芜M行筆跡鑒定,但原告邵某不同意進行鑒定。
據(jù)此,一審法院駁回了邵某的訴訟請求。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稱借款是在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審審理中,邵某始終不同意對借條簽名及手印真?zhèn)芜M行鑒定,但又拿不出證據(jù)證明借款被用于顧女士、王某夫妻共同生活,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實踐中,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確難以認定。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于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誠,不會也不可能預見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的債務分擔。
那么,該案中的7萬元借款是否屬于王某和顧女士夫妻共同債務?庭審中,被告顧女士表示自己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自己與王某并無共同舉債合意,且王某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同樣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邵某卻既拒絕對借條簽名及手印真?zhèn)芜M行鑒定,又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該筆借款用于王某、顧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其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該案涉及的借款應該怎樣清償,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與夫妻生活無關的個人債務只能由借債人王某以個人財產(chǎn)清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chǎn)清償,對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對方愿意清償?shù)模梢膊唤。用于清償個人債務的個人財產(chǎn),包括共同財產(chǎn)中分割后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法定的個人財產(chǎn)以及夫妻雙方約定的歸各自所有的財產(chǎn)等。因此,邵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只能找借款人王某和擔保人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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