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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中的13月工資和年終獎計稅問題
假如公司既發(fā)13月工資,有發(fā)年終獎,我的疑問就是:第13月的工資是和第12月工資合并計稅,還是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稅,還是把13月工資分?jǐn)偟?2個月工資中計算納稅,還是作為年終獎計稅,如果作為年終獎計稅是單獨計稅,還是和年終獎合并計稅。假如12月工資3500,13月工資是3500,年終獎5000,按照我的第一種思路,13月工資和12月工資合并計稅的話,交稅就是【(3500+3500)-3500】*10%-105,第二種思路,單獨計稅的話,3500-3500=0不交稅。第三種思路,單獨作為年終獎計稅,不與最后年終獎合并計稅,也就是13月工資計算自己納稅額,年終獎計算自己納稅額。第四種思路,13月工資與年終獎合并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