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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格式
[篇一:立案受理申請書]
申請人:汪某,男,漢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縣x鎮(zhèn)x村民委員會海子組13號,F(xiàn)實際居住地:x市x鎮(zhèn)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
案由和申請權依據(jù)
案由離婚糾紛。因貴院立案庭口頭答復汪某與xx離婚案不屬于貴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guī)定,特此申請。立案申請書。
請求事項
貴院依法糾正,并予以受理。
事實與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貴院郵件了汪某與周xx離婚案的起訴材料,xx年7月2日,貴院口頭告知:該案被告xx系xx省x市x縣x鎮(zhèn)x村人,根據(jù)原告就被告原則,受訴法院應為x省x市x縣法院,故貴院無管轄權,口頭答復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貴院該口頭答復有以下不當之處:本案被告xx確為x省x市x縣x鎮(zhèn)x村人,但是,被告于2007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過家,郵寄的起訴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鎮(zhèn)x村委會對此開具的證明,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原告汪某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貴院所在地x打工,并辦理暫住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guī)定。故貴院依法有管轄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貴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貴院依法糾正。立案申請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
申請人:xxx
xx年7月2日
[篇二:立案查處申請書]
申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目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實要素。
申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構成的罪名法律依據(jù)。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寫明主要證據(jù)及其來源,主要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檢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立案監(jiān)督申請書]
申請人:山西介休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xiāng)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lián)系電話:15235459105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chǎn)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事實和理由:
2006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xiāng)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chǎn)。2012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chǎn)。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chǎn)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fā)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12]2號、介公復字[2012]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于2012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12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xiāng)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12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chǎn)的人員使用zhà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chǎn),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chǎn)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chǎn)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