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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低工資和勞動合同書的問題
一、2007年12月16號,我到北京無線電元件二廠上班,我們單位的工資制度是下發(fā)薪,壓一個月工資的。08年5月份廠里沒什么活,所以廠里安排我倒休了5天,到6月底發(fā)5月工資的時候,廠里沒有按照730元發(fā)給我北京是最低工資,實際發(fā)給我570余元。廠里的解釋是我的工資不夠730元,廠里給我補到最低工資730,但是要扣除保險150左右,而且又以工作中錯誤扣了20。所以我的實際工資就是用730-150所以才得出來的。
我的問題就是:
1,不知道這種做法是否和法?如果不合法的話,我怎么才能以最大限度的維護我的個人利益?
2,我是否要通過勞動仲裁?有沒有一個期限,例如幾個月以內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二、我和單位簽訂的是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可是從我簽完勞動合同以后單位就把兩份合同書都收了上去,所以現(xiàn)在我手里也沒有應該屬于我的那份合同書。對于單位這樣的做法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能否得到賠償?
請詳細的解釋一下,謝謝
這是現(xiàn)在很急,詳細的說明以后我會再適當加分,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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