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廠的承包合同
甲方:福建省泉州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汽車技術服務分公司
乙方:潘志彬(身份證號:350525197909063115)
為了搞活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現(xiàn)經甲、乙兩方協(xié)商決定將汽修廠交由乙方承包經營,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1、乙方自愿承包汽修廠經營權。
2、甲方自愿將汽修廠經營權根據(jù)本合同轉讓給乙方。
3、乙方在承包期間擁有對汽修廠的生產、人事、財務等方面的管理權,由乙方經營,由甲方納稅,甲方無正當事由不得干涉其正常經營活動,但對其服務質量享有監(jiān)督權。
4、承包期間,乙方每年支付給甲方二十四萬元承包租金,乙方按每季度支付款項。
5、承包期間,乙方自動行組織車源,擴展業(yè)務。
6、乙方聯(lián)系的車源時,須嚴格按照原承修方與被承修方所簽定的維修合同辦理一切業(yè)務,不得使用偽劣汽車配件,不得弄虛作假,保證服務質量,做到價格合理。
7、甲、乙雙方應對承包前各類生產設施、設備工具、辦公用品、倉庫、工房、車間、食堂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作出清單并登記造冊,對各類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非經雙方同意不得私自拆遷改動,承包期滿上述固定資產須保質保量恢復原狀(合理損耗除外),否則應予賠償。固定資產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附后。
8、所附清單上的資產,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汽修廠名義或其它名義向銀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廠名義向他人借貸,由此產生的債務,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甲方在與他人交易時,有作此申明的義務。
9、所附清單上的資產乙方在經營期間有謹慎維護的義務,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應損失由雙方協(xié)商。
10、合同期間汽修廠重大變更事項,須經所雙方協(xié)商一致,否則不產生變更效力。
11、乙方應負責汽修廠的內部管理和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在承包期內,汽修廠如果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員工違法違紀情況,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12、乙方在承包期內應守法經營,如果其經營活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13、鑒于汽修廠的土地是租賃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則本合同從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雙方可以協(xié)商決定是否搬遷、繼續(xù)合作還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4、雙方均不得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五萬元。
15、 本合同自二零壹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壹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合同經雙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福建省泉州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汽車技術服務分公司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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