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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介紹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根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具有醫(yī)學上限制結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以上幾種情況都是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脅迫而結婚的,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被脅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其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見,無效的婚姻被宣告無效后與可撤銷的婚姻被撤銷后后果一樣,當事人之間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的財產協(xié)商不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對子女仍然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
但是,兩者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對于提起的程序、提起的主體、以及時效上是具有明顯區(qū)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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