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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崗位被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林先生于 2009 年 5月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渠道客戶經(jīng)理一職。 2011年 2月,公司進行經(jīng)營戰(zhàn)略調整林先生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其被分解為四部分,由四個人承擔。 2011年 4月,公司向林先生提供了《員工自愿離職補償計劃》要求其填寫, 但遭林先生拒絕。 6月 5日,公司向林先生發(fā)出了一份《臨時工作邀請函》期限為20 11 年 6月 15 日至 2011 2011年 10 月 31 日,要求林先生在 6月 12 日之前予以答復,若不接受將解除勞動合同。林先生表示接受此工作崗位,但不接受崗位約定的期限,雙方協(xié)商不成。
6月 22 日, 公司向林先生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稱因進行戰(zhàn)略結構調整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林先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公司即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并向林先生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 1.2 萬元及兩年工齡的經(jīng)濟補償金2.4 萬元。
林先生對此表示不服,遂申請仲裁,請問仲裁會支持那一方?
并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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