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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對子女有什么后果
《婚姻法》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確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無效婚姻或被撤銷是自始無效的。因此,在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痘橐龇ā芬�(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其父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父母子女之間存在天然的血緣聯(lián)系,因此,《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具體包括:
(1)父母對該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該子女成年后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的義務。
(3)父母與該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此外,在監(jiān)護、代理、收養(yǎng)等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事項中,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在無效婚姻當事人終止同居關系時,有關子女的扶養(yǎng)歸屬、扶養(yǎng)費的負擔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這樣對保護無效婚姻中的子女權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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