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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須依法避免解雇辭職糾紛
合同是員工與企業(yè)的雙重護駕員,但在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以及員工在離職的過程中一些合規(guī)性問題卻一直困擾著企業(yè)人事!敖夤、辭職、證據、工會、裁員、醫(yī)療期、離職手續(xù)、服務期、培訓、競業(yè)限制、工資福利、年終獎、年休假、違約金”,這一系列的問題常常是引起勞動爭議的導火索。稍有不慎,在無形之中就會為企業(yè)帶來沒有必要的損失并激化勞資矛盾。我們要如何規(guī)避合同解除時出現的風險?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是否能解除合同呢?
如何解雇“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不勝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單位無故意提高工作定額的情況下,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的情形。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就無法達成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那么什么樣的工作情形才是“不能勝任工作”呢?
為此我們舉出一則案例,某企業(yè)聘請了一位剛剛大學畢業(yè)的行政助理,因其學歷高而且能力突出被招進公司。一次公司總經理召集六部門總監(jiān)開會,但到會場的人數只有五人,少了一人,而此人正在趕往外地開會,根本無法趕回來,對此總經理非常生氣,致電給該位總監(jiān),并指責為何知道開會還要出差,而總監(jiān)卻是一頭霧水,稱根本沒有接到開會通知,也沒有人告訴過他,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差的,兩位高管通過電話后都很生氣。當總經理得知此事緣由后,便明白是助理那邊出了問題,隔天遂帶著憤怒前往行政部向助理了解情況,二人都帶有情緒,使得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事后,以助理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找她談話,試問于此情況該如何解決?
對此解釋到,并不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就可以立即以此為由單方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企業(yè)當中的銷售人員是能夠通過業(yè)績等標準來判斷是否勝任工作;像職能部門、行政部門等無法量化工作的部門需建立相關標準,規(guī)避合同糾紛。本案例中要想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行政助理,需按照解除程序有步驟的進行,程序:1、不能勝任工作;2、調整崗位或者培訓;3、再次不能勝任工作;4、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5、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的解除依據及實操手法。最終完成是否解除合同。
末位淘汰并不屬于“不能勝任工作”?
末位淘汰是屬于績效管理的方式之一,并不屬于不能勝任工作。在企業(yè)日常的績效考核中,必定會出現排名末位的員工,而他們也許只是考核指標沒達到或是業(yè)績偏低,并不是說沒有工作能力,所以它們二者并不具有直接的相關性。這也是HR在實踐中常見的誤區(qū)之一,大家只要清晰兩者的概念意義就會解決好。對于排在末位的員工,可以試著依照1、調整工作崗位;2、合同到期不續(xù)簽;3、公司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三個步驟進行調整,但均需依照法律行事,試圖從雙保險的角度與員工進行合同解除,減少勞資糾紛,降低企業(yè)在事件中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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