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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56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根據(jù)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guī)定:
(一)不按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nèi)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 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nèi)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
(二)違反停車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
(三)不按規(guī)定停車或車輛發(fā)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在車行道內(nèi)停放車輛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
2.在車行道內(nèi)車輛發(fā)生故障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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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1)懸掛機動車號牌,專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號牌;
(2)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是指經(jīng)車輛安全檢驗部門對機動車檢驗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證明車況良好的合格標志;
(3)保險標志,是指機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后,由保險部門核發(fā)的證明;
(4)機動車行駛證,是指機動車登記注冊后,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車輛類別、車主名稱、廠牌名稱及相關數(shù)據(jù)相一致的,并配有該車照片的合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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