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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假工資發(fā)放標準
核心提示: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勞動者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
北京病假工資規(guī)定2014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的規(guī)定:
1、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2、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3、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4、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者擔任集體協(xié)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xié)商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5、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6、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jiān)外執(zhí)行、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xù)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支付其工資。
7、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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