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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和報告的七個不同之處
請示和報告都是上行公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實際上是有明顯區(qū)別的兩類文種。
一是行文目的、用途不同。這是兩類文種最基本的區(qū)別。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批準、指示,需要上級審批,重在呈請;報告是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詢問,一般不需上級答復,重在呈報。
二是呈量時間不同。請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斬后奏”;報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這正如平常工作中所說的“事前要請示,事后要報告”。
三是主送機關不同。請示一般只主送一個直接上級機關。不宜多頭、多級主送,以免因責任不明、或者互相推諉影響到辦文效率和質(zhì)量。即是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單位上報請示,也應根據(jù)內(nèi)容分別寫明主送、抄送機關,以根據(jù)主次分清承辦責任,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請示的問題。而報告有時可多級多頭主送,如情況緊急需要上級領導機關盡快知道的災情、疫情等等。
四是受文機關處理方式不同。請示均屬承辦件,收文機關必須及時處理,明確作答,限期批復;報告多屬閱知件,除需批轉(zhuǎn)的建議報告外,收文機關對其它報告都不可作答復。如果把請示誤寫為報告,就可能因不同處理方式而誤時誤事。
五是涉及內(nèi)容不同。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指示,凡是下級機關、單位無權處理、無力解決以及按規(guī)定應經(jīng)上級機關批準認定的問題,均可寫為請示。由此可將請示分為請求指示的請示、請求批準的請示和請求批轉(zhuǎn)的請示等三類。其中第一類多涉及法規(guī)政策上、認識上的問題,第二類多涉及人事、財務、機構等等方面的具體事項。而報告按其內(nèi)容可分為向上級匯報工作的工作報告、反映情況的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的建議報告、答復上級詢問的答復報告、報送文件、材料或物品的報送報告。
六是寫作重點不同。請示和報告雖然都要陳述、匯報情況,但報告的重點就在匯報工作情況,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而請示中陳述情況只是作為請示原因,即使反映情況所占篇幅再大,其重點仍在請示事項。
七是文面結構形式不同。請示多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或總分條文式結構,篇幅一般較短。報告常用總分條文式、分部式或貫通式(多段式)結構,篇幅一般較長。
正因為有上述區(qū)別,絕不能把請示誤用為報告,也不能寫為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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