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辦非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民辦非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制度1
為了把本單位辦成一個管理規(guī)范、制度健全、決策民主、事業(yè)興旺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更好地為我單位工作服務,特制定以下七項制度。
一、民主決策制度
(一)根據本單位章程第三章規(guī)定,本單位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本單位的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決定。
(二)本單位人事任免:校長由理事會任命,副校長、財務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長負責。
(三)外出考察或參加會議: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考察,凡費用由單位支付的,須經集體研究確定,報理事會同意,考察后必須寫出考察情況向理事會報告。專職工作人員外出參加與本單位工作相關的會議與考察,須報理事長同意,考察后必須寫出考察情況向理事會報告。
(四)課題研究或事業(yè)發(fā)展項目:為了發(fā)展本單位的事業(yè),開立課題研究或開辦事業(yè)實體項目,事先必須有可行性論證調查報告和費用預算。投資在2萬元以上的項目,須經理事會討論確定后方能進行。
(五)修改章程:本單位章程是開展工作的依據。修改章程時,由本單位辦公室寫出報告,報請業(yè)務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登記機關批準,并將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單位七項制度:本單位七項制度是確保本單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保障。因形勢發(fā)展和實際工作需要應當修改時,由本單位有關部門寫出草案,交理事會討論批準后,方能生效。
(七)活動組織:本校組織評選等活動,要認真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競爭性評選活動,還需聘請公證人員公證。
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變更等重大事項,必須提前十天寫出報告,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并邀請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現場指導。
(二)創(chuàng)辦事業(yè)、實體,事先寫出報告,經上級管理機關批準,辦齊有關證照,方可開業(yè)。
(三)本單位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向理事會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和財務報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經審議通過后,報告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
三、接受捐贈公示制度
(一)本單位經費來源之一,是鼓勵會員單位、企業(yè)界合作單位和其他單位進行贊助。本單位獲得贊助經費的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并向贊助單位致謝。
(二)本單位組織開展專項活動,經費不足時,鼓勵社會各界贊助。凡贊助的專項經費必須用于專項活動,并邀請贊助單位及相關部門對經費開支進行監(jiān)督。對贊助較多的單位,可以約定贊助單位參加的某某活動,事后將活動情況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匯報,同時在理事會上報告情況,并向贊助單位致謝。
(三)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表本單位參加其他社會組織及國外科技組織的有關活動,接受捐贈屬本單位所有,必須交回本單位。贈給個人的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的,應報告本單位領導研究,視情況處理。
四、考核獎懲制度
(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單位章程和七項制度,履行好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本單位活動,支持配合本單位工作。對熱愛本單位、支持本單位工作成績突出和貢獻卓著的,本單位應予表彰獎勵。
(二)本單位設立“先進個人”獎,每年評選一次,對獲獎的個人給予證書和一定數額的獎金。
(三)對不關心本單位的發(fā)展,工作不積極主動的員工,應給予批評和教育;屢教不改的,撤換或解聘其在本單位的職務或工作。
對玩忽職守,給本單位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視情節(jié)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賠償損失或撤換、罷免,直至追究相關責任。
五、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單位財務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覺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監(jiān)督管理,堅持開支合理、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切實做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
(二)做好收取費用的工作。學費按物價部門的核定標準執(zhí)行。
(三)本單位經費使用范圍:
1、辦公費及差旅費;
2、召開會議或者舉行活動的經費;
3、友好往來活動經費;
4、舉辦刊物、編印書籍所需的稿費、編輯費、印刷費等;
5、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開支;
6、設備添置費;
7、開展其他活動必要的經費。
(四)本單位堅持民主理財。日常財務管理由校長(所長、主任…)負責,聘請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財務收支帳目,會計、出納必須分設。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理事會通報,并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報告。
5萬元以上的重大開支項目,須經理事會批準方可實行。
(五)本單位財務,按規(guī)定接受審計。
六、誠信自律建設制度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國家利益,積極參加社會各項公益性活動。
(二)、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誠實守信、回報社會”的意識。
(三)、堅持“愛崗敬業(yè)、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理念,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道德準則,自覺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注重信譽,維護社會組織的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積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堅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對和抵制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yè)內部競爭。
(五)、制定完善本行業(yè)和本單位內的誠信自律建設制度或自律公約,認真執(zhí)行和落實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人事、勞動等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和保障社會組織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社會組織規(guī)范化建設,制定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制度,嚴格按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程序和業(yè)務范圍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七)、按要求及時進行稅務登記,按時準確申報各項收入,依法納稅,及時足額繳納應繳稅款,不偷漏國家稅費。
(八)、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按規(guī)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yè)會計人員,財務報告及時全面準確,資金使用合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審計。
(九)、根據有關規(guī)定使用票據,不違法、違規(guī)使用票據,要依法建帳,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得賬外設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禁止一切弄虛作假的`行為。
(十)、理事會按照章程規(guī)定行使各項權利,有關記錄和資料齊全、規(guī)范。
(十一)、堅持廉潔奉公,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對社會組織的監(jiān)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yè)不正之風。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本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地報送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將本單位對社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而社會公眾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欄、互聯網上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信息披露的內容
1、本單位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舉行的學術交流、信息咨詢等重大活動,財務狀況、承諾服務項目等。
2、籌資和接受捐贈隨時將籌資目的、資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向社會公眾披露。
3、承諾服務項目,應將服務內容、服務形式、服務責任及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眾披露。
4、本單位章程、注冊地址、名稱發(fā)生變更的要及時予以披露。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章程規(guī)定的及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應遵循和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具體行為發(fā)生的前后的2日內進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社會組織負責人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2、本單位理事會進行審查通過;
3、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予以披露。
對玩忽職守導致信息披露違規(guī),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賠償損失或者撤換、罷免,直至追究相關責任。
民辦非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團體財務管理,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fā)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婪、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jié)約開支,增強經濟自立能力;
。ǘ┱J真執(zhí)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結帳、報帳,編制財務預決算;
。ㄈ┙⒑屯晟粕鐣䦂F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監(jiān)督,對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應及時向業(yè)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四)維護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不斷挖掘潛力,充分發(fā)揮財產物資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單獨設立帳戶、獨立核算。社會團體應根據經濟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專、兼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人員必須持會計資格證上崗,每年要有一定的時間用于學習和繼續(xù)教育培訓。
第五條社會團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認真執(zhí)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并自覺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經濟業(yè)務收支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條社會團體的業(yè)務收入包括:
。ㄒ唬┥鐣䦂F體會費收入:包括個人會員會費和單位會員會費;
。ǘ﹪鴥韧庥嘘P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包括現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ㄈ┥鐣䦂F體有償服務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詢與服務、科技開發(fā)、技術轉讓、培訓、辦學以及舉辦展覽、展銷會、比賽和編輯出版刊物收入等;
。ㄋ模┥鐣䦂F體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的經營性收入和入股紅利收入;
。ㄎ澹┱块T或其他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資助及委托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收入;
。├、社團下屬機構上交的管理費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社會團體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分類管理,?顚S。
第八條社會團體業(yè)務收入的原則及要求:
。ㄒ唬┥鐣䦂F體的各項業(yè)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現行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的范圍或批準的收費標準,合理收費;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活動;屬事業(yè)性收費收入的,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儲存。
(二)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帳,不得坐支現金和帳外設帳;
。ㄈ┥鐣䦂F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嚴禁任何形式的攤派,也不能設置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交換條件。對于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包括實物),社會團體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捐贈文件的副本和清單。
。ㄋ模┥鐣䦂F體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研究院(所)、學校、雜志社、中心等實體,社會團體可通過書面協議向上述實體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ㄎ澹┥鐣䦂F體每年可向其獨資創(chuàng)辦的經濟實體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稅后利潤的20%;
。┥鐣䦂F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其他交流活動所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第九條社會團體會費收取。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可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作為議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社會團體制定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會后30日內分別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民政、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條財務支出范圍:
(一)業(yè)務活動費開支: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yè)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表彰獎勵會等各種工作會議費以及咨詢活動費、培訓活動費、科技活動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yè)務費等;
。ǘ┤藛T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職工教育費、社會保障費、行業(yè)保險費;
。ㄈ┥鐣䦂F體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和其他事業(yè)性實體的成本費開支;
。ㄋ模┥鐣䦂F體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以及應交納的稅費;
。ㄎ澹┢渌侠黹_支。
第十一條財務支出原則及要求:
。ㄒ唬﹪栏駡(zhí)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預算和經費開支范圍辦理各項支出;社會團體嚴禁為業(yè)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小金庫”便利,社會團體不得列支與社會團體活動無關的.經費。
。ǘ┥鐣䦂F體按章程規(guī)定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可不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
。ㄈ┙涃M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內的活動,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ㄋ模└黜椫С鲆泻戏☉{證,并呈報社會團體負責人批準后才能報銷;
(五)社會團體應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預算,其中業(yè)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于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應限于三分之一以內;
。┥鐣䦂F體根據經費結余情況,可提取事業(y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其中事業(yè)基金不低于50%,職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ㄆ撸┥鐣䦂F體投資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入股其他經濟實體的支出從事業(yè)基金中列支;
(八)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參照財政部現行會議費用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ň牛┥鐣䦂F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現行統一的事業(yè)單位職工工資系列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社會團體的經濟狀況辦理,社會團體必須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醫(yī)療、住房、養(yǎng)老基金等;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十)社會團體的外匯開支主要用于出國考察學習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產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動的外匯開支。
。ㄊ唬┥鐣䦂F體財務室出納員必須建立現金收、支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平時除保留少量庫存現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支付現金。
第四章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貨幣資金往來,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現金管理辦法在銀行開立帳號,辦理財務收支的結算業(yè)務。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xù),加強管理,執(zhí)行錢帳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并實行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建立現金日記帳,逐日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的現金,除按銀行規(guī)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除發(fā)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酬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是資金實物形態(tài),是社會團體開展各項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因而應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ㄒ唬┕潭ㄙY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xx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視為固定資產登記造冊;
。ǘ┎牧鲜侵甘褂煤蠹聪牡艋蛑饾u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tài)的物質材料。對材料的使用實行定額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于材料范圍的各種工具等。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類別或品種設立明細帳,要建立驗收、領發(fā)、保管和檢查制度。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必須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社會團體與單位或個人發(fā)生的往來事項,應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往來收據》,社會團體依照宗旨開展的各項服務性活動的收入,必須使用湖南省地稅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fā)票。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或收款收據,會費和其他收入票據禁止混用,所收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上繳社會團休財務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帳外設帳。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接受捐贈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和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贈專用收據》。其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使用“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原則上不得收取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確因特殊原因須代行政府職能,收取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收取時須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利用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所取得的有償使用收入,依法納稅后應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容應作為非稅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費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普通發(fā)票,并依法納稅和接受監(jiān)督;社會團體所取得的收入,除會費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還應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界定,屬政府非稅收入的,必須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開展活動的所需財政票據(含會費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由社會團體憑《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從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領購;社會團體不按規(guī)定范圍領用財政和普通發(fā)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含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及普通發(fā)票,由同級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按票據管理規(guī)定負責發(fā)放和管理。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至少保管5年。
社會團體必須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門組織的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年檢時應向民政部門報送經費收支和票據使用情況及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申請使用《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的社會團體單位,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會費備案審批手續(xù),財政部門根據會費備案情況發(fā)放票據,嚴格實行繳舊領新。社會團體持稅務登記證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到稅務部門領購普通發(fā)票。民政、財政、稅務、監(jiān)察等部門應定期對社會團體財務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向社會團體單位通報檢查結果。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同時應該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對于不執(zhí)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有關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應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jiān)督,堅持依法按章辦事,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建立總帳、明細帳,做到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憑證、帳薄、報表齊全,數據準確,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報表,分別送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各項重大活動計劃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較大的經費收支,都應有會計人員參加,對不符合財務規(guī)定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調動和離職,必須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后共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可根據宗旨、任務和捐贈人的意愿設立專項基金,實行?顚S。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監(jiān)督,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財政、監(jiān)察、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受理。社會團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團體的年度預算須經理事會審定后實行。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應定期向為該團體提供捐贈、資助資金的國內外組織、單位和個人匯報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其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和其它實體,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社會團體應監(jiān)督上述實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財政、民政、公安部門有關規(guī)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自行終止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清算資產和債權、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財政局、常德市監(jiān)察局、常德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民辦非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制度3
1、縣政協機關的財務活動實行統一管理,配備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獨立核算。
2、財務支出實行預先報批制。單筆金額在300元以上的大項辦公用品,由各委室造出計劃交辦公室匯總后,提出初步意見,經常務副主席審核,報主席批準后,由辦公室負責購買;300元以下的急需、日常辦公用品的購買和維護,由辦公室主任根據需要批準購買,而后報主席審批;看望、慰問、接待等所需食品、日用品等由辦公室主任批條統一到指定地點記賬購買,每月結算一次,向主席報告。5000元以上的重大開支,需經主席(黨組)會研究決定。
3、購買辦公用品或其它物品原則上必須由兩人以上經手,辦公用品購入后,經保管人員驗收、登記造冊,實行專人保管、發(fā)放。
4、財務支出核銷實行逐級把關審簽制。對所有財務票據,先由經手人簽字并注明事由,再由常務副主席審核,最后由主席簽字方可核銷。公務接待支出核銷,由經手人簽字并注明事由,經常務副主席審核后報主席簽字核銷。
5、實行周清月結制。本周發(fā)生的經濟賬目,當周履行審簽手續(xù),財務人員每月集中核銷一次。
6、財務支出單筆開支xx元以上的,原則上要轉賬結算,xx元以下的支出可以轉賬結算,也可以現金結算。
7、財務現金嚴禁外借挪用。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確需借款的,要報主席同意,并在公事結束后一周內報結手續(xù)。
8、財務管理人員要嚴格財經紀律,嚴格遵守財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做到賬目清楚,手續(xù)完備,保證財務管理有序進行。每月財務報表分別報送主席閱存。
9、機關全體同志要認真遵守財經紀律,堅持節(jié)儉辦事,嚴禁鋪張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違犯上述規(guī)定的所有開支由經辦人負責支付,影響惡劣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一條嚴格執(zhí)行《會計法》、《審計法》及《關于印發(fā)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縣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縣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省、市、縣各類實施細則,厲行節(jié)約,壓縮開支,勤儉辦事。同時,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規(guī)范票據審核,對不符合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票據堅決不予報銷,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
第二條財務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經理直接審批;300元至1000元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后,上報糧食稽查大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會議研究決定后,上報大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支出。報銷條據必須是符合規(guī)定的正規(guī)票據,由經手人簽字,并說明支出事由,報賬員初審,按支出權限審批后報銷。
第三條凡能通過電話、信函辦理的事務不派人出差,一人能辦的事,不派兩人,能合并辦理的事不得分別辦理;職工出差前要填寫派差單,由派差領導簽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間的車船費、 9、機關全體同志要認真遵守財經紀律,堅持節(jié)儉辦事,嚴禁鋪張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違犯上述規(guī)定的所有開支由經辦人負責支付,影響惡劣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一條嚴格執(zhí)行《會計法》、《審計法》及《關于印發(fā)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縣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縣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省、市、縣各類實施細則,厲行節(jié)約,壓縮開支,勤儉辦事。同時,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規(guī)范票據審核,對不符合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票據堅決不予報銷,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
第二條財務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經理直接審批;300元至1000元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后,上報糧食稽查大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會議研究決定后,上報大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支出。報銷條據必須是符合規(guī)定的正規(guī)票據,由經手人簽字,并說明支出事由,報賬員初審,按支出權限審批后報銷。
第三條凡能通過電話、信函辦理的事務不派人出差,一人能辦的事,不派兩人,能合并辦理的事不得分別辦理;職工出差前要填寫派差單,由派差領導簽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超過報銷規(guī)定標準以外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單位原則上不安排車輛,由參訓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經稽查大隊領導同意,按規(guī)定標準統一訂票。參訓期間,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報銷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只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
第五條實行月報賬制度,報賬員提前通知干部職工整理上交報銷票據,經分管領導統一審核后,匯報主要領導審定后,按程序報賬。
第六條辦公用品購置,由出納定期統計制定采購計劃,匯報公司經理簽字同意后統一購買,屬政府采購的按程序進行辦理;個人未經同意在外購買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公司機關文件、資料,原則上在公司內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須經公司經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書籍、圖冊和噴繪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會研究提出方案,匯報稽查大隊領導同意后,安排印制;職工個人私自印刷資料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條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報賬員統一建立單位固定資產清冊,逐項明確到人,每半年進行一次清理核對,做到賬物相符;維修公物由人秘股統一負責辦理,維修事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需報廢的公物,提請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報賬員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報廢手續(xù);職工調離或離退休時,須交清公共財物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梢詤⒄毡局贫葓(zhí)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zhí)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jié)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jiān)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qū)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qū)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yè)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zhí)行。
第八條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guī)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fā)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wěn)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guī)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zhí)行。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批準的預算,規(guī)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zhí)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zhí)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yè)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zhí)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zhí)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guī)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yè)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yè)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yè)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guī)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guī);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fā)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yè)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fā)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局С鍪侵钢行W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fā)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fā)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fā)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沒有統一規(guī)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guī)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guī)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guī)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fā)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
民辦非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民非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執(zhí)行財務工作紀律和職責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結合民非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預算制度
財務預算由董事會(所、中心領導)根據年度計劃,必須在年末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項收支計劃報告,經董事會(所、中心辦公會)研究評審后逐項批準實施,重大項目開支(1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所、中心辦公會)決定,無預算計劃的不得開支,特別情況支出項目應做追加預算。
二、財務報表制度
財務報表,由財務專人負責,有關財務工作人員每月月初5日前報上月財務報表,報董事長(主任、所長)簽署,凡有經濟收入的服務項目,必須及時填寫報表,其收入及時上繳財務。做到報表清楚,帳款相符,若發(fā)生錯誤,其經濟損失由財務經辦人員負責賠償。
三、有獨立的.銀行賬號
出納員收入的帳款應及時存入銀行,正規(guī)現金支出,應在規(guī)定限額內提取,現金帳目要日清日結,嚴禁以白條借據抵頂現金,嚴禁挪用公款。
四、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500元以上),須經單位領導同意,由經辦人員寫出借款單據,登記簽字方可;經辦人應在一周內辦理報銷,報銷單由董事長(所長)簽字,不得無故拖延報銷時間。
五、重大開支,由董事長(所長、主任)辦公室研究決定,事后向董事會(所長、主任辦公會)報告。
六、嚴禁外借賬戶、支票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實行空白支票與財務專用章分開管理的規(guī)定。
民辦非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確保社會團體的正;顒雍徒】蛋l(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深圳市、區(qū)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各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正確、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jié)約
開支,增強經濟自立能力;
(二)開展財務分析,參與制定社團經濟決策,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認真執(zhí)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有條件的可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結帳、報帳,編制財務預決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團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監(jiān)督,對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應及時向社團業(yè)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五)防止財產物資流失,確保財產物資完整和安全。
第四條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原則。社會團體應根據財務業(yè)務的需要設置財務機構,配齊專、兼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需持會計證上崗,實行錢帳分管制度。
第五條社會團體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深圳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定期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社團年度預算、決算和資金平衡表,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
第六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
第二章財務收入管理
第七條社會團體的財務收入包括:
(一)會費收入:包括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
費由個人負擔;團體會員中,企業(yè)單位交納的會費從企業(yè)管理費中列支,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交納的會費從預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包括現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三)有償服務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詢與服務、人才培訓、社會辦學以及舉辦展覽、展銷訂貨會和編輯出版刊物收入,會議活動收入等;
(四)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的經營性收入和入股紅利收入;
(五)政府部門或其他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資助及委托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收入;
(六)利息、匯兌收入、社團下屬機構上交的管理費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條社會團體財務收入的原則:
(一)社會團體的各項財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有關收費政策的規(guī)定;
(二)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攤派,也不能以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作為交換條件。對于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包括實物),社團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捐贈文件的副本和清單;
(三)社會團體每年可向其獨資創(chuàng)辦的經濟實體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稅后利潤的20%;
(四)社會團體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研究所、學校、出版社、雜志社、中心等實體,社會團體可通過書面協議向上述實體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五)社會團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其他交流活動所得的外
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第九條社會團體的各項收入,必須使用深圳市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到原發(fā)售機關驗舊領新。
第三章財務支出管理
第十條社會團體的財務支出包括:
(一)業(yè)務活動費開支: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yè)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年會、理事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表彰獎勵會等各種工作會議費;咨詢活動費、培訓活動費、科技活動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yè)務稅等;
(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社團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行業(yè)保險費;
(三)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和其他事業(yè)性實體的成本費開支;
(四)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
(五)其他合理開支。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財務支出的原則:
(一)社會團體應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預算。其中業(yè)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于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應限于三分之一以內;
(二)社會團體根據經費結余情況,可提取事業(yè)發(fā)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提取比例為事業(yè)發(fā)展基金50%,職工福利基金25%,職工獎勵基金25%。
(三)社會團體投資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和事業(yè)性實體以及入股其他經濟實體的支出從事業(yè)發(fā)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參照深圳市財政局現行會議費用開支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現行統一的事業(yè)單位職工工資系列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社會團體的經濟情況辦理。社會團體應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醫(yī)療、養(yǎng)老保險等;
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六)社會團體的外匯開支應主要用于出國考察、學習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料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動的外匯開支。
第四章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必須在銀行開立帳戶,貨幣資金往來,除要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辦理現金收支結算業(yè)務外,其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屬于社會團體的經濟往來,不得在社會團體的銀行帳戶中辦理結算。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xù),加強管理,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帳,逐步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的現金,除按現金管理規(guī)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主要用于發(fā)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酬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等。注7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是資金實物形態(tài),是社會團體開展各項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因而應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和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
品:
(一)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視為固定資產登記造冊;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漸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tài)的物質材料。對材料的使用實行定額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于材料范圍的.各種工具等。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細帳,要建立健全驗收、領發(fā)、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屬于社團的共有財產,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財務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本財務管理規(guī)定,對于不執(zhí)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會計法》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jiān)督。社團各項重大活動計劃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數額較大的經費收支,都應有財務人員參加,對于不符合財務規(guī)定的支出,財會人員有權拒付。
第二十一條(此條廢止)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可根據宗旨、任務和捐贈人的意愿設立專項基金,實行?顚S。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的監(jiān)督,實行財務公開。社會團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團的年度預算須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后實行。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應定期向為該團體提供捐贈、資助資金的國內外組織、單位和個人匯報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其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和其它事業(yè)性實體,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社會團體應監(jiān)督上述實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自行終止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guī)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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