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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國際法》要點知識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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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國籍
國籍的取得
國籍的取得是一個人獲得某一特定國家的公民或國民的資格。根據各國國籍立法及相關條約實踐,國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稱為原始國籍,它是最基本的國籍獲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國籍方面,各國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則有血統(tǒng)主義、出生地主義和混合制原則三種。
(1)血統(tǒng)主義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獲得國籍僅取決于其父母的國籍,而不問其出生在何地。血統(tǒng)主義又分為僅以父親國籍決定的單系血統(tǒng)主義和雙親任一方國籍決定的雙系血統(tǒng)主義。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則,目前采用血統(tǒng)主義時,傾向于采用雙系血統(tǒng)主義。
(2)出生地主義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獲得國籍僅取決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國籍情況如何。
(3)混合制原則是指由出生獲得國籍時,兼采血統(tǒng)主義和出生地主義。混合制又可分為血統(tǒng)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主和均衡兩者三種實踐。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在國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則。
2.因加人取得。
因加入取得國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種事實,根據一國國籍法的規(guī)定而獲得該國的國籍。這種國籍也稱為繼有國籍或轉承國籍。因加入取得國籍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自愿申請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實發(fā)生而引起獲得國籍的法律后果。
(1)申請入籍,也稱為歸化,是指經過自愿申請并經過人籍國的相關程序的審查批準而獲得國籍。對此,國家一般在年齡、職業(yè)、文化程度、財產狀況、行為能力等方面,都規(guī)定入籍所必須具備的一定條件。
(2)由于法定事實引起獲得國籍是指由于某種事實的發(fā)生,根據所涉國家的法律而獲得該國國籍。包括因跨國婚姻、收養(yǎng)、取得住所、領土轉移等各種情況。對于這些情況各國的立法相差很大。如一些國家規(guī)定,跨國婚姻或收養(yǎng)不必然帶來當事人國籍狀態(tài)的變化。一方面,當事人可以自主作出選擇;另一方面,婚姻或收養(yǎng)可作為獲得國籍的有利條件之一,但獲得國籍可能還需滿足其他條件。
因加入取得國籍的方法、條件及程序,取決于有關國家的國內法的規(guī)定,是一國自由決定的事項,但該國行使權利時,不得違背其根據條約或國際習慣法承擔的義務。
國籍的喪失
國籍的喪失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個人失去其擁有的某個國家的國籍。各國立法中對于國籍喪失有各自不同的規(guī)定。一般可以分為自愿喪失和非自愿喪失兩種。
1.自愿喪失是指基于個人意愿作出申請或選擇而放棄其擁有的國籍。自愿喪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選擇放棄兩種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據其原國籍國立法規(guī)定主動申請退出該國國籍,如得到批準從而喪失該國籍。選擇放棄是指根據某人原國籍國立法或與他國簽訂的有關條約的規(guī)定,允許自愿選擇一種國籍并且這種選擇意味著對以前國籍的放棄,即如果選擇其他國籍,則喪失了其原有國籍。
2.非自愿喪失是指退籍和選擇放棄以外的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導致當事人根據有關國家立法的規(guī)定喪失其原有國籍。導致非自愿喪失國籍的事實一般有涉外婚姻、收養(yǎng)、已歸化加入外國籍等。有些國家還規(guī)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條件時,國家可依法剝奪個人的該國國籍。對剝奪國籍的做法,在國家不違背其他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國際法尚未明確加以禁止。
國籍的沖突和解決
由于各國的國籍立法不同,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xiàn)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同時都給予一個人其國家的國籍,則該人就會據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反過來,也可能出現(xiàn)任何國家都不給予某個人國籍,則該人成為無國籍人。前一種情況稱為國籍的積極沖突,后一種情況稱為國籍的消極沖突。
國際法確立和承認國籍制度,是為了明確和強化國家與其國民的關系,從而有利于國家的管理和對國民權利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國際社會的秩序和各國關系的發(fā)展。為此首先要實現(xiàn)“一人一籍”,即通常情況下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一個、并只擁有一個國籍。國籍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都會給有關國家和個人帶來混亂與不便,甚至造成國家間的爭端。因此,國際社會一直在努力防止和消除國籍沖突。在國際實踐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國籍沖突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通過國內立法。各國在制定國籍法時,應充分注意防止和解決可能產生的國籍沖突問題。這是目前解決國籍沖突問題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種是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方式。通過雙邊條約防止和解決有關國家間的雙重國籍問題,是各國廣泛采取的解決雙邊國籍問題的方式。目前有許多這種條約。另外,為解決國籍沖突問題,各國還簽訂了一些多邊條約或國際公約,但由于國籍問題的復雜性,目前這樣的條約和參加的國家都為數(shù)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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