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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離職可能變成企業(yè)單方解雇
查明的案情:7月1日,小明向單位遞交《辭職通知書》,載明:“本人依法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本人最后工作日為7月31日,特此通知”。7月15日,在單位的安排下,雙方交接完畢,同時單位要求其當天離職,工資計至離職當天。
問:單位是否有可能需要支付小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
分析:依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辭職,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同時,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單位后,就當然可以離職。本案中,勞動者依法提前30天通知了單位,且明確最后工作日為7月31日,意味著雙方勞動關系最后一日為7月31日,此前雙方應繼續(xù)保持勞動關系,F(xiàn)在單位單方讓勞動者提前離開,且工資支付到離開當日,單位的行為導致雙方勞動關系提前解除,單位的行為本質(zhì)上屬于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單位應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甚至可能構成非法解除,支付雙倍經(jīng)濟補償。
由于不同的法律人士對法律觀點存在不同的理解,故只能說單位有可能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給小明。
預防:工資直接支付到7月31日,并告知勞動者后面的兩個星期,他可以自由掌握;或者讓勞動者書面確認本人自愿提前到7月15日正式離開單位(此舉表明并非單位單方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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