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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婚姻的條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借以發(fā)生的法律依據(jù)。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實質要件為: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為: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結婚的程序條件為: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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