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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如何發(fā)放更節(jié)稅
年終獎如何發(fā)放更節(jié)稅
2011年9月1日執(zhí)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發(fā)[2005]9號”)關于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級次也相應發(fā)生了改變。國稅發(fā)[2005]9號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這是國家對納稅人的一項優(yōu)惠措施。企事業(yè)單位在發(fā)放年終獎的時候,是否考慮到利用這一優(yōu)惠措施,把獎金與當月工資合二為一,共同進行納稅籌劃,再分別單獨計稅?正確處理好獎金與當月工資之間的關系,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著較大的影響。比如,某單位職工2012年12月發(fā)放工資5000元,各項年終獎金70000元,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資5000元,月獎16000元(也可以是季度獎等),年終獎54000元發(fā)放,則繳納個人所得稅8665元。把工資與獎金的數(shù)額做一調(diào)整轉(zhuǎn)換,可以減少納稅4825元,相當于節(jié)省了一個月的工資。
一、籌劃的依據(jù)
為什么工資與獎金之間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個人所得稅呢?這是由于工資與獎金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差異。其共性是工資與獎金同屬于“工資薪金”的范疇,它們之間可以相互轉(zhuǎn)換;其差異是工資與獎金分別計稅且適用的稅率不同,工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而獎金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我們要利用這一特性,把工資與獎金進行合理分配,在工資、獎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實現(xiàn)節(jié)稅的目的。
二、籌劃的思路
1.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的優(yōu)惠政策,既不增加單位支出,又能增加個人收入。
2.分析工資與獎金增減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fā)放數(shù)額的范圍,確定怎樣發(fā)年終獎能夠使納稅人的稅負最輕。
3.依據(jù)年終獎在一個年度內(nèi)只能使用一次的規(guī)定。把年終獎分解成二個部分,一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fā)放,另一部分以月獎、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形式并入工資發(fā)放。
三、案例及分析
現(xiàn)結(jié)合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以發(fā)放獎金月份工薪金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點,計算工資、獎金分別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
1.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檔稅率工資)至30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資納稅額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納稅額540元(18000×3%),累計納稅1785元。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額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2145元[(18000+4500)×10%-105],累計納稅2490元。結(jié)論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檔稅率工資)至56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資納稅額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納稅額不變540元(18000×3%),累計納稅8285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①)。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不變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4745元[(18000+30500)×10%-105)],累計納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②)。結(jié)果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獎金范圍。
工資與獎金在此段范圍內(nèi)增減變動的納稅臨界點在哪里?假定納稅臨界點的薪金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范圍變動時:納稅平衡點為35200元,當薪金總額等于35200元,增加的部分計入工資或計入獎金納稅額相等,薪金總額小于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工資發(fā)放,薪金總額大于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獎金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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