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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的法律必修課 Offer Letter 環(huán)節(jié)
Offer Letter 在現(xiàn)代企業(yè)中越來越普遍的被應用,但是就是簡單的一個Offer Letter 如果我們應用的不好都可能給我們的企業(yè)造成法律訴訟,我們從一個案列開始講解如何運用好Offer Letter。
2011年5月,一家大型服裝公司準備招聘一名人事經理,經獵頭公司推薦一名在外資企業(yè)有著多年HR經驗的張先生,公司與張先生進行了三次會面,雙方都比較滿意。
情景一、公司于6月1日向張先生發(fā)出了一封錄用通知書:張先生被聘我公司的人事經理,年薪18萬同時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及其它福利,每年享受不低于15天的年休假,并在7月1日前到公司報到,屆時公司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情景二、公司于6月1日向張先生發(fā)出了一封錄用意向書:我公司對您前期的表現(xiàn)非常滿意,希望你能在7月1日前來我公司共同商討聘用事宜;
張先生在6月5日回復了服裝公司。表示會準時到服裝公司報到,于是張先生辭去了原來外資企業(yè)的HR工作,準備來服裝公司上班,但是后服裝公司了解張先生在以前有品德上的問題’在6月25日向張先生發(fā)出決定不予錄用張先生的通知書。
對此張先生非常不滿,認為自己基于對公司的信賴并辭去了原來待遇比較好的外資企業(yè)的工作,現(xiàn)在突然反悔讓自己處于失業(yè)之境地,于是一紙訴狀到了仲裁機構,經仲裁委員會認為情景一中服裝公司構成違約、并承當違約責任,情景二中服裝公司不構成違約,不需承當違約責任,為何幾乎差不多的兩個通知書卻造成截然不同的后果了,我們從以下來分析次案列。
在解釋之前我們首先需要解釋一下要約和要約邀請之間的區(qū)別,要約就是希望和別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時表達自身愿意接受發(fā)出要約中條件的約束,在對方承諾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而要約邀請則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并不產生法律效力,一般不存在違約責任。
那么在此次事件情景一中:服裝公司發(fā)出的通知對各項都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完全符合要約的條件,應當被認定為要約,所以當張先生的承諾到達公司的時候即此合同已經生效,雙方都要收到法律的約束,同時張先生基于對合同的信賴辭去了原來的工作,而服裝公司僅僅因為道聽途說的了解就毀約,屬于違約行為,應當為此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
情景二中:從服裝公司發(fā)出的通知書可以看出,服裝公司尚未決定錄用張先生,只是表達聘用的意向,并邀請張先生前來商討,同時在通知書并未表達相對確切的信息,因此可以判定此通知書為要約邀請,服裝公司不受其約束,張先生輕率的決定辭職,應當自己承當損失。
針對以上的案列我們在實際的工作如何應對了,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點應對:其一,我們在發(fā)送要約或是要約邀請時,須根據是否決定錄用一定要做到明晰;其二,如果可以一般是建議發(fā)送要約邀請,以保證我們的主動權;其三,我們也可以在通知書逐一的列明不予錄用的情況,保留主動權;其四、如果我們要撤銷要約,撤銷的意思一定要在要約之前到達被通知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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